2025-01-03 107
随着疫情结束,消费者报复式走出去进行娱乐性消费掀起了一波观演热潮,也让各类演唱会、音乐节、Livehouse等演出市场持续火热迎来新一波投资热度。在各大演出活动筹备期的重要工作——确认演出艺人并签署演出合同,本文笔者将从活动举办方和艺人方的角度来梳理演出合同的审查要点。
营业性演出主要由主办方承担演出的报批义务,主办方应提前取得相关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允许合法公开表演的批准文件,同时艺人方需要配合主办方的报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声明资料。
主办方:需要强调艺人方提供报批材料的配合义务,如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设置因艺人方原因导致报批不通过的违约责任等。
艺人方:首先要确保演出活动系合法合规的,且因提交给主办方的报批材料中可能涉及艺人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建议明确资料用途并增加资料信息超范围使用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为配合演出活动的宣发,一般由艺人方提供的艺人宣传照或由主办方安排拍摄相关宣传物料,授权主办方为本次活动宣传目的使用。
艺人方:若宣传物料系艺人方自行提供的,建议明确物料数量及内容,并在条款中明确主办方可使用的艺人宣传物料系乙方提供的指定物料;若宣传物料系主办方安排拍摄的,出于对艺人肖像的维权和管理考虑,建议明确约定相关图片、音视频、花絮等物料内容的著作权归艺人方所有。在合同条款中,艺人方可以要求主办方在使用、发布含艺人信息的宣传、营销、通知或花絮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声音等多种形式)前,均需取得艺人方同意后再行发布。
商业性质的演出活动中,主办方会通过向观众出售门票、接受赞助方赞助等方式获取收益,演出艺人收取演出报酬获取收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如果艺人在演出活动上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并且该演出活动具有商业性质或目的,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在一般商业演出活动中,艺人表演的一般是其享有演出内容著作权或表演权的内容,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关于艺人演出内容著作权的保证条款,确认艺人方系演出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享有公开表演的相关权利,若艺人的演出内容、曲目或所涉元素(如演出MV、舞美等)存在违法违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应负责赔偿损失;若艺人表演的是他人作品,则此时可以根据双方具体协商的结果来确认由主办方或艺人方承担取得演出内容授权(如涉及对他人作品改编的,还需取得改编权)的责任,此时非责任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若演出内容侵权造成非责任方招致索赔或起诉的,由责任方处理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故主办方与艺人方应就演出过程中是否直播、是否进行图片及视频拍摄进行约定,并就相关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
主办方:若有直播及花絮拍摄需求,为了后续衍生活动的宣传举办或演出周边内容的产出,一般会保留知识产权。
艺人方:从对演出内容及现场演出作品的保护角度,除约定演出过程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制品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己方外,还需注意对演出作品复制权的保护。在音乐平台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歌手正式发行的单曲版本是未获得授权、没有音源的,但该单曲却存在不同版本的Live版。这些歌曲的Live版即通过技术手段将艺人现场演出视频中的音频剥离处理后单独上传至网络平台的版本。为便于艺人作品版权的统一管理,艺人方可针对演出视频的“影音同步权”进行约定。
艺人方若存在失德行为,会对活动的报批及举办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与巨大损失,主办方可以设置道德条款,通过延长艺人方触发道德条款的时间条件、列举道德条款具体内容及情形来约束艺人言行,同时明确艺人方违反道德义务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范围来平衡活动各方利益、降低风险。
(1)费用及构成
主办方:一般会在谈妥商务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内容、宣发权益、授权权益等)后确认一个打包价格,可以约定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无需向艺人方支付其他费用。
艺人方:除演出费用外,若演出活动涉及直播、许可主办方进行录音录像、复制、发行、传播含演出内容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艺人方可另行收取报酬,同时在费用条款中,还可以将艺人在活动过程中的待遇需求(交通、住宿、餐补、服化道)进行明确。
(2)支付节点
艺人方:为了保证顺利回款及对艺人档期的管理,可以分期设置支付节点,如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先收取一笔预付款,艺人方收到预付款后为主办方保留档期,并配合进行提供报批资料、活动宣传等服务,若主办方未及时支付预付款的,艺人方可随时取消保留的档期而不视为艺人方违约。演出费尾款建议设置在演出活动举办日之前,并约定如主办方未在演出日前支付完毕全部演出费用的,艺人方可拒绝演出而不视为违约,如艺人方已到达活动举办城市,主办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待遇承担相应交通、食宿费用,并支付演出费全款。
(3)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演出活动除受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如自然事件、社会异常事件、国家(政府)行为影响外,还可能受国家政策(如限娱令、限韩令等)、艺人个人状况等影响,虽然国家政策、艺人个人状况也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性,但一般我们会额外将该类情况设置为免责条款并尽可能罗列免责事由,当免责条款触发时,根据条款的具体内容双方可能被免除或限制其的责任。同时合同中也应尽可能详细约定免责事由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双方可以从退费、补偿演出等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以上是笔者认为演出服务合同中较为重要的合同审查要点及建议,但在具体实务中,还是要根据演出活动的具体需求、双方协商结果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