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浅析新《反法解释》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系规定

2022-10-02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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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处规定,可以细化为以下几层含义:

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适用上,首先应排除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行为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情况;

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适用上,其次还应排除已经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明确规定的情况;

3)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被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不再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提到,该条“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关于上述第1)层含义笔者是完全认可的,在同一部法律中,既然已经有专门的适用章节和条款,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一般性条款。而关于第2)、3)层含义,笔者认为这在实务运用中可能还会产生一些疑义或分歧。

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本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具体行为条款,却仅适用或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情形,以及本应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却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情形,故新《反法解释》明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竞合的情形下,规定明确按照请求权竞合处理,采取排斥、不能并存的态度。乍从民事侵权责任“填平原则”的基本法理来看,如此关于重复救济的规定似无不可。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诸如“同一侵权行为侵犯同一权利人的不同权益”以及“同一侵权行为侵犯不同权利人的不同权益”等特殊侵权情形,届时该条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争议或不合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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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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