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4 37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较于服装的实用功能,现在大多数人可能更加关注服装的设计美感、材质款式等方面。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新型销售业态的崛起,也进一步促进了服装款式的迭代和更新,众多服装厂商推出让人眼花缭乱的服装款式,希望能引领服装市场的潮流,甚至打造出某种概念成为大家的关注点。
”
服装款式侵权现状
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部分厂商懒于自己设计、或出于其他的商业竞争目的等开始抄袭其他厂商的款式,推出所谓“同款”服装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当下这种现象在互联网商业发展的大环境下也是愈演愈烈,加之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缺失,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待进一步提升,被抄袭的厂商针对服装款式的维权效果并不理想。企图针对被抄袭的服装款式进行维权的厂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反映没有信心进行维权。
服装款式抄袭的行为为什么难以有效制止?服装款式的维权为什么这么难?怎么样才能更好得到司法的保护呢?
服装款式侵权的主要类型●●
关于服装款式、设计的侵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抄袭知名品牌的服装款式
某些高奢、知名品牌出新款啦,某个潮牌款式买爆了等等,电商市场上就会立即出现许多“同款”、“仿款”,相信不用多说,早已习惯网购的我们一定是对服装同款、抄袭的现象也是习以为常了。
“某明星同款”也是高频率关键词,明星同款的服装往往是某些知名品牌、新生品牌的产品,和前述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差别,只是明星自身的影响力、流量效果让抄袭的商家更容易关注到这些产品从而进行侵权。
这一类服装款式的维权往往可以从商标、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直接寻求法律保护,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也相对成熟,此处就不再赘述。
(二)抄袭没有品牌、标识的服装款式设计
市场上还存在许多没有办法从品牌、标识角度进行保护的服装款式设计,比如有一些主要从事批发、对企业的服装厂商,它们通过自有设计师或合作设计师设计出新的服装款式,然后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向工厂下单生产、销售给服装销售公司,当然也可能自己进行销售,但是这些厂商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标识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无法从《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条款方面获得司法保护,即便尝试从著作权、外观专利的途径进行保护,情况也并不乐观。
针对这种纯粹的服装款式保护问题,我国先行法律上确实还存在缺失,我们下文主要探讨的服装款式保护问题,也将围绕着此种情况进行展开。
纯粹的服装款式维权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角度
一件服装从设计到上市,一般包括设计服装、制作服装样板、制作服装成衣等环节,这个过程中服装款式就体现在服装设计图、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样板、服装成衣等载体上。
首先,服装设计图、服装设计效果图、服装样板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如果是直接对设计图纸进行复制、发行等,可以直接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保护。鉴于此种情形不是我们主要讨论的侵权类型,在此就不过多阐述。
其次,根据设计效果图制作成品,能完整再现其中的艺术性和美感,才可以被认为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例如根据动漫美术作品制作的各类“同款”玩偶,就是典型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服装作为一类特殊的工业产品,其实用功能的性质更加典型,难以与艺术性分离:
法院往往认为“服装成品即使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但无法与其实用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割,也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按照服装设计图加工制作服装成衣,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0号、(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43号等案件
“即使被上诉人使用了原告的服装样板制造成衣,但由于涉案服装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立体美术作品,这种行为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2017)沪73民终280号案件
“涉案成衣是否能够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综上,原告生产的牛仔裤成衣只是实用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23号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根据服装设计图制作成衣的行为侵犯复制权,也难以从“实用艺术品”角度保护服装成衣,整体上我们探讨的服装款式侵权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保护的效果不甚乐观。
(二)外观专利保护角度
从外观专利角度保护服装款式,法律依据方面相较于著作权等更加充分,但是实际操作层面因为申请周期长、认定标准高等因素,再加上服装款式本身时效性强、季节性强、迭代快的特征,对于大多中小服装厂商来说也不是一个较好的保护方式。
(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角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兜底性的法律,在服装款式无法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方面获得有效保护时,成为了当下服装款式维权的一个主要思路方向。
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保护服装款式时,首先可以从第六条(混淆行为)、第九条(商业秘密)等第二章有关法律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角度考虑。当第二章中列举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不符合的时候,针对我们前文所述的纯粹的服装款式保护可能就要从第二条(原则性条款)方面进行最后的挣扎。
但是,值得一提的好消息是,2021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针对我们前文所述的法律缺失问题作出了回应,该征求意见稿生效后,这种纯粹的服装款式的维权问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方面将“有法可依”:
第一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影响等因素......还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自律公约、技术规范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建议
(一)要有品牌、标识意识
从长远的企业发展角度来看,打造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企业字号等,不仅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服装款式、商业元素的司法维权工作开展。
(二)增强权属的证据留存意识
设计工作者、企业要对设计的过程注意留痕、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等,为维权留下证明权属的证据。
另外,关于有朋友问到的著作权登记的两个小问题这里也提下:
1.将服装设计图纸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可以证明权属、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了吗?
首先,我国的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属证据。但是,由于该证书是形式审查的备案制度,所以在诉讼中也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推翻的。考虑到著作权登记完成前,也是有泄露的风险的,即使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是建议保留原始设计数据、痕迹。
其次,大多服装款式设计的图纸可能会以企业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在服装设计师从设计、到交稿、再到著作权登记,这个过程中都可能会出现问题,这时候企业也要注意留存设计师职务作品的证明、或授权证明以及原始设计资料,若维权时再找设计师进行补证存在诸多不便和风险。
总之,有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是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加上权属证明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非常关键、而且是基础的,容不得马虎。
2.进行著作权登记时是选择“产品设计图”还是“美术作品”类型,对维权有影响吗?
严格从服装设计图功能来讲,服装设计图应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图”,但是著作权登记实操中并没有明确限制,设计美感较突出的作品也时常被登记为“美术作品”。
而从我们服装成衣的款式维权角度考虑,将设计图登记为“美术作品”更有利于维权时对设计艺术性的论证。但是款式简单、线条、色彩元素不突出的款式设计图,在登记“美术作品”时可能会被版权登记中心驳回,只能登记为“产品设计图”。
除了著作权登记还可以通过发表的形式来证明权属,微博、公众号、官网、设计平台等互联网途径均可以选择,这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中证明“接触可能性”的问题。
(三)采取全方位的保密措施
保密问题是许多服装企业的一大困扰,内部员工的背叛、竞争对手的窥探,让自己前期的努力付之一炬。服装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员工的保密意识,通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手段教育、警示员工,同时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设计成果,防止流失。
(四)适时运用知识产权监测技术
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内部监测中心,没有条件的企业委托外部监测机构,及时关注对服装款式设计成果的侵权线索,选择采取警告函、平台投诉、司法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震慑侵权主体、制止侵权行为、获得损失补偿等。
(五)尝试多途径保护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若单独寻求《著作权法》对服装款式进行保护,存在很多不足,可能导致维权失败。对服装企业来说,应尝试寻求多种路径的保护,从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刑事、行政手段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状况和需求,选择更合适的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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