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面对强势的演员聘用合同,艺人方如何“控风险、保底线”?

2025-11-12 46

艺人经纪同行们面对剧组冗长的演员聘用合同,尤其是平台定制剧,往往头疼不已,二三十页的篇幅中,“权利归属”与“违约责任”便占据多页。在这里,笔者先小小给大家吃颗定心丸,大家不用被这些复杂条款唬住,许多条款表述更多的是行业惯例,里面有些 “绝对化”的条款不一定有法律效力,我们的策略不是硬碰硬,而是要巧妙地在合同中寻找可微调之处,确保艺人底线不受损。今日,我们就以高频问题为切入点,教大家如何:力求通过“最小修改方案”,在维护合作关系的同时,保障艺人的基本权益。

1. 合同写 “甲方永久独占所有知识产权,连艺人的表演者权都转让”,这条款合法不?咋改最省事?

表演者权(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是法定的人格性权利,不可转让,类似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无效,但甲方对剧集整体版权的主张是合理的,咱不用改 “甲方享有核心版权”(平台投钱要版权合理)。

修改方案:在“权利转让”条款中增加如下内容:“艺人方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利不受本条款规定的限制。甲方在使用乙方表演成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乙方的表演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就加这一句,既不否定平台的版权,又把艺人的法定权利保住了,平台一般不会拒绝。

2. 平台要求艺人方签《主创人员承诺书》,让 “平台可直接要求艺人履行义务”,但艺人没跟平台签合同,这承诺书能签吗?咋改能避免直接责任?

这是平台定制类剧集常见的问题,核心风险是:艺人跟甲方(承制方)签合同,却要对平台(被授权方)直接负责,后续平台可能跳过甲方找艺人追责。但咱不用直接拒签(平台可能需要这个文件走流程)。

修改方案:在承诺书的“介入”条款中增加:“被授权方(平台)若要求授权方(艺人)履行相关义务,必须在确保不损害艺人方合法权益,并且艺人方应收取的所有款项均已全额支付的前提下进行。否则,艺人方有权拒绝此类要求,且不因此承担责任。”

3. 合同说 “宣传期用艺人肖像、姓名,不用另行同意也不付费”,但没限定用途,万一平台用去做其他商品宣传咋办?咋补一句能控风险?

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剧集宣传是合法的,但若未经艺人授权而将其肖像用于其他商品的商业宣传,如零食或化妆品等,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咱不用全改 “免费使用”,只需限定用途。

修改方案:在末尾加一句 “甲方及平台方使用艺人肖像、姓名时,仅限用于该剧的合理宣传、发行用途,不得用于与该剧无关的第三方商品或服务宣传”。这句话没禁止平台合理使用,只是划了 “用途红线”,平台一般能接受,艺人也不用担超范围使用的风险。

4. 合同写 “甲方可单方调整剧本、更换演员,不用经艺人方同意”,万一重大调整影响艺人形象咋办?咋改能留协商空间?

一般调整剧本没问题,但“重大调整、歪曲”若影响艺人形象声誉,艺人可主张异议。

修改方案:在“剧本调整”部分加一句“甲方对剧本或角色进行重大调整(导致人物走向颠覆性变化或影响艺人形象)的,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不视为违约”。加这一句,既给了甲方调整的灵活性,又避免艺人被迫出演不符合形象的角色,兼顾双方需求。

5. 合同约定 “甲方对剧集商业开发有完全决定权”,若甲方开发衍生产品(如角色手办、游戏皮肤)却不与艺人协商收益,咋办?咋补约定?

对于剧集衍生产品的商业开发收益,双方应明确协商机制,确保艺人权益不受侵害,避免甲方单方面占用收益。

修改方案:在合同“商业开发”部分补充条款:“甲方在开发该剧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周边、虚拟道具、游戏联动等)时,若涉及使用艺人肖像或角色形象,必须另行取得艺人方的书面确认,并达成合作协议。”

 

总而言之,在艺人尚未达到较高咖位,话语权相对有限的情境下,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演员聘用合同,艺人方的核心策略应为“不硬碰硬,仅作适度调整或补充”,重点在于明确区分“哪些是不可动摇的底线,哪些是可以协商的空间”。

知识产权里的表演者权、肖像的使用范围/期限、署名的行业惯例、衍生开发的协商,这些是法定底线或合理权益,只需在对应条款加一两句话就能保住,不用纠结 “条款改得多彻底”,既不影响甲方正常权益,又能让艺人基本权益可控。最后跟法务或律师核对下条款,咱就能安心推进合同签署。

最后送上可直接使用的补充条款集锦,咱们根据诉求调整后增加进合同即可保障艺人权益,不必纠结具体条款的彻底删改:

尽管有上述约定,甲方确认要求艺人参与的宣传配合工作应基于影视剧集宣发之必要和合理范畴并不得有损艺人形象或权益,非经艺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此扩大艺人服务范围或加重艺人方责任义务,如涉及到任何商业性质的活动范畴或者有售卖、盈利等属性的活动,或涉及甲方指定播出平台原创节目及综艺栏目等活动,需与艺人方另行沟通达成书面协议,有关通告内容、录制费及团队差旅妆发造型费用等以协议约定为准。

无论本合同有任何约定,甲方确认并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任何涉及艺人方形象、个人元素(包括声音、肖像、简介、履历、名称/姓名/称号/艺名、荣誉等)的使用或修改,均需提前就具体使用内容、形式、示范/小样等与艺人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拍摄期间或宣传活动有关场地如有花絮、侧拍、采访等安排,应提前告知艺人方并取得艺人方同意。

2)所有物料如涉及艺人的肖像、姓名/艺名/称号、声音等个人元素及其他可识别为艺人本人的相关物料或素材,以及有机会衍生任何商务性质的代言或利益事宜,都需要跟艺人方提出友好协商沟通费用等事宜并确认后执行,否则艺人方有权拒绝,并不视为艺人方不配合拍摄、宣传等工作或认定违约情形。

3)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已拍摄的该艺人演出部分及所有相关剧照或宣传物料,除非甲方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并获得艺人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发布、传播或使用上述演出部分、剧照或宣传物料。

4)甲方若需使用该艺人的履历或资料用于该剧集的宣传及推广,应采用艺人方提供的资料,或事先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艺人方进行书面确认,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艺人方应在收到资料后72小时内给予反馈。

5)甲方在剪接该剧时,应遵循与艺人方已达成一致的剧本情节。若存在重大差异或需对剧本情节进行颠覆性变更,必须事先与艺人方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剪接。该剧于拍摄完毕及完成剪接后,甲方应安排艺人方阅览该剧剪接完成之版本,并应尊重艺人方之意见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免责(诚如研究).png

本期供稿

名片—付雪.png

地址(浙窑).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