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账号的形成与使用主要依托于互联网环境,且账号内容主要系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故新媒体账号被当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相关法律保护,因此,对账号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益亦受到保护。
关于新媒体账号权益归属的纠纷是机构与达人在“分手”时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此时的双方可能因为账号抢夺产生不愉快,进而可能采取一些极端的处理,尤其是纠纷处理接近尾声时,如账号实控方预测或预防即将失去账号权利时,其可能会利用争议账号作出一些导致账号价值贬损的行为,而当确权后,账号权益方拿到的可能是一个变现价值大打折扣的账号,甚至可能无法通过专业运营再次回到往昔的量级,那么对于争议期内该等“恶意操作行为”要如何追究操作人的责任以挽回损失呢?
由于新媒体账号均需进行实名认证方可开展商业活动,故实践中,账号会由达人本人或者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实名认证,但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往往会分情况对于合作结束后的账号归属进行约定。正是因为争议期内账号交接工作的停滞,使得争议期内的账号 实控方有机会可以登录账号并进行系列操作。
本文所分析的“恶意操作行为”,即指的是在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账号权益归属的前提下,非合同约定的权益方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双方约定确认权益归属前,利用账号实名认证人身份,擅自登录账号并采取恶意行为试图拉低账号数据的行为。而对于新媒体账号而言,数据指标是衡量该账号商业价值/变现能力的核心标准之一,该等操作行为会使得账号经济价值贬损,导致本应获得的商业收益落空。
【清空账号】一般在机构与达人的合作合同中,都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清空账号已发布的作品本身并不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但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时,常以已发布作品的转发量、阅读量、点赞量作为商业活动的谈判及定价依据,因此,删除账号已发布的作品、甚至移除粉丝等清理行为将会影响账号整体数据,这意味着不同程度上造成账号商业价值的降低。
【通过合作账号向其他账号进行引流】在新媒体平台,粉丝数与流量是直接影响账号经济价值的重要因素。此处所谓的引流行为是指在双方合作账号内展示另一账号的信息或跳转链接,并主动通过直播、文字等形式诱导粉丝关注新号并取消对原账号关注的行为。该等行为,很多账号实控人认为“理所应当”的事,尤其是达人实控账号时,往往容易产生“粉丝是我的粉丝,不是机构的粉丝,我开新号,当然应该让粉丝关注新号,取关旧号”等类似的想法,但殊不知,这样的“流量劫持”行为很可能构成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恶意对账号进行违规操作或擅自注销账号】相较于上述两种行为,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后果则是更直接造成账号经济价值贬损甚至丧失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账号被平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禁言、限制承接商单、扣分甚至封号等,而注销账号更是导致账号永久无法恢复。
可能会有观点认为,争议期内,基于实名认证而控制账号一方对账号进行使用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即使最终账号确认权益归属另一方。但笔者认为,基于诚信原则,在账号权益归属尚未确定时,争议期内的账号实控方应当以善意方式维护账号,其中就包括不能在账号内做出对账号造成负面影响的操作,因为一旦对账号进行恶意操作,对账号的商业价值、公众信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账号归属方的财产性权益,因此,且不讨论在争议期内擅自使用合作账号进行营利性活动、开设直播等常规使用行为,至少在对于争议期内“恶意操作”账号所给账号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操作方来承担相应后果。此外,在有合同依据的前提下,该方明知账号有可能会被确认归属对方,同时明知该等恶意操作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但仍进行该等不当操作,显然存在主观恶意。
新媒体账号的价值目前并没有成熟统一的评估体系和标准。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在游戏领域有相对较为成熟的建议标准,如由网络服务运营商确定、玩家投入的经济成本计算、市场交易价格、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等方式来确定,因此新媒体账号的价值认定标准可以以此进行借鉴1。但即便如此,某些数据下降对于账号本身价值的变动是很难计算的,此等情况,对于账号财产性权益的损失界定还须回归到运营投入成本、预期利益损失等经济损失中。
1、如果账号被恶意注销或恶意操作导致被永久封号,那么,笔者认为,运营账号投入的经济成本、市场上对同量级账号的价格等均可以作为综合衡量账号价值的考虑纬度。
2、如果账号被平台处罚而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开展盈利活动,那么可以尝试通过以往月均账号收入数据作为计算基础主张被封禁期间的损失。同理,如果是某些数据下降的,则我们需要证明该等行为导致本应可以获得的收益落空的事实存在。
虽然账号数据与账号商业价值挂钩,一方通过某些恶意行为试图拉低账号数据,其对账号商业价值或者说变现能力都可能是“致命”的打击,但在法律层面,由于损失可能无法计算,该等恶意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难度较大,权益方在通过诉讼/仲裁拿到账号实际控制权后往往已经疲于就该等恶意行为再与对方进行拉扯。因此,笔者建议在合作初期就应当将合作结束后的清理事宜考虑进来,在双方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换言之,对于新媒体运营合作协议,不仅应当对合作结束后的账号权益归属进行明确约定,还应当对合作结束后的交接事宜进行明确,具体包括:
1、明确交接事宜的配合,如配合进行实名变更、绑定手机变更、交付账号密码等。
2、禁止或限制非权益方在合同解除后、交接完毕前对账号进行使用,禁止或限制对账号相关信息(尤其是对外展示信息)进行更改等行为。
3、明确约定对合同解除后或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期间发布作品的处理,允许保留或必须删除已发布作品。
【结语】虽然新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新媒体业态形式多样,出现的争议也比较新兴,所以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新媒体账号的保护并不健全。因此,充分发挥民商事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作初期对合作细节进行细化约定,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合同依据,才是相对来说最为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的方式。
注释:1上海高院公众号《游戏装备、网络账号……虚拟财产如何保护?丨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