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商标侵权的赔偿如何确定?

2025-08-04 1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赔偿计算是核心问题之一,它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也关系着能否避免未来产生更多侵权行为。因此,到底需要赔多少也是商标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该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计算公式:商标侵权赔偿金额=赔偿基数+合理开支+赔偿基数×倍率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计算方式
赔偿基数
可以根据:
(1)赔偿基数 =原告实际损失×商标贡献率
=原告产品销量减少量×原告产品单位利润×商标贡献率
或=被告侵权产品销量×原告产品单位利润×商标贡献率
(2)赔偿基数 =被告侵权获利×商标贡献率
=被告侵权产品销量×被告产品单位利润×商标贡献率
(3)赔偿基数 =原告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
合理开支
(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律师费)×合理系数
倍率
(1)原告未主张:0倍
(2)不满足法定条件:0倍
法定条件=故意+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法释〔2021〕4号
【故意】法释〔2021〕4号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法释〔2021〕4号
【情节严重】法释〔2021〕4号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3)原则:1-5倍;
(4)例外:1-10倍(上海市浦东新区)
2021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提出,要在浦东新区落实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更大力度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同年10月2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二)赔偿基数计算
在这种金额确定方式下,赔偿基数的计算是至关重要的。如上所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三种方式依次确定。
1.原告实际损失计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案例: 某欧洲公司诉义乌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2024)浙0206民初2464号
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关于侵权商品的销售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至少为被控侵权袜子120双、化纤帽1080个。关于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本院选取对某公司最为不利的正品帽子单价69元、正品袜子单价27.55元人民币作为计算依据,乘以原告官网上公布的近三年财务报告中配件平均毛利润率47.03%,由此得出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帽子的单位利润32.45元人民币,正品袜子单位利润12.96元人民币。综上确定某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36601.57元人民币(69元*47.03%*1080个+27.55元*47.03%*120双)。
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非法获益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在2020年10月出口侵犯原告“PUMA及图形”商标的化纤帽被海关查扣并处以行政处罚后时隔两年又出口侵犯原告上述商标的袜子并被再次处以行政处罚,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本院决定以惩罚性赔偿倍数2倍确定赔偿数额,另加合理维权支出20000元人民币,共计赔偿损失93203.14元人民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 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之三:山东凤阳家居有限公司与田某珍等商标侵权案——“凤阳”商标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珍等生产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结合田某珍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可以认定,侵权床垫销量为7000张,平均售价555元/张,平均制作成本250元/张,侵权获利达到213.5万元[(555元-250元)×7000张],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田某珍等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根据田某珍等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5倍。法院判决田某珍等赔偿经济损失533.75万元(213.5万元+213.5万元×1.5倍)。
3. 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计算方式
当原告举证证明其商标权许可使用费时,需要考察该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许可费是否真实支付,还需要考察该合同相对方是否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而导致其证明力下降。在上述合同真实性得到证实后,需考察该合同中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时间、方式、范围等与本案侵权行为相适应、相匹配的问题,并从倍数确定上予以适当调整。
案例: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区时代华谊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一审(2020)沪0115民初6429号、二审(2022)沪73民终58号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鉴于本案中原告损失及被告实际获利均难以确定,遂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本案中,被告举证了同类影城品牌特许经营的收费模式,主张以其基础加盟费用5-10万元计算许可使用费,原告对该收费模式及基础加盟费用予以认可,但认为商标许可使用费还应当考虑特许经营模式下票房、餐饮的提成等因素。基于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实际经营情况,在参考当事人提交的同类影城品牌许可使用费证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许可使用费为30万元,并根据被告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确定适用倍数。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上述1、2方式计算时,还需要考量涉案商标权对产品利润贡献率的问题。因为商标案件存在许多法院酌定因素,因此具体的贡献率、系数、倍率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法定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1、积极举证:权利人应积极收集和提供侵权商品销售量、单位利润、许可使用费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当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详细说明侵权的时间和范围、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等,争取获得更高的法定赔偿金额。对于侵权方,比如很多侵权的电商或者实体店商家来说,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很多时候销量并不高,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销量计算一个赔偿基数,并把商品销量、商品平均售价、商品平均进价等材料整理成证据,这些证据以及计算结果会在案件中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再与原告谈和解或者应诉开庭,都会相对有利。
2、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如侵权人是否在收到警告后继续侵权、是否以侵权为业等。
3、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在诉讼策略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结合此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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