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电商经营中常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科普

2025-06-17 2

【引言】电商经济已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中国电商市场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网络店铺,虚拟商品已不再新鲜,直播带货、跨境电商更是蓬勃发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商业规则正被反复重塑。在电商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行业的规范化、合法化更是逐渐在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消费者、法律工作者们重视起来。据统计,2024年仅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电商知识产权案件就高达1.2万件,我们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风险已经成为悬在电商经营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传统商业经营中的侵权风险既有关联之处,又有其独特性,其中笔者认为最为显著的就是“隐蔽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电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正在侵权,鉴于知识产权独特的专业性和知识产权成果公示范围的有限性,电商经营者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权利归属。更严峻的是,随着《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的“红旗原则”和平台算法抓取技术的升级,侵权行为被发现和追溯的效率呈指数级提升,在电商经营者尚未察觉的时候,侵权行为的证据可能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固定下来。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电商经营者而言,唯有将商标合规嵌入选品、运营、供应链管理的全流程,方能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将品牌价值沉淀为真正的商业资产。2023年6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奇才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新创华文化公司为知名动漫形象奥特曼在中国的商标权独占权利人,法院认定被告所设计、生产的“奥曼车神”系列产品正面载明“赛罗车”“欧布车”“罗索车”“赛罗车”“贝利车”“雷德车”“巴尔坦车”“捷德车”“迪迦车”字样,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原告对商标的使用方式、涉案商标的市场影响力、中山奇才公司、四季塑料厂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万元在平台规则与司法政策双收紧的当下,“侥幸心理”的生存空间正加速消亡,主动构建商标风控体系已成为电商企业的必选项而非可选项,上海浦东法院(2021)沪0115民初23456号认为,仅作关键词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电商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已从“灰色地带”演变为高成本的法律雷区。除了字体、图片、音乐、影视片段等常规知识产权成果,甚至商品简介、宣传文案这些细微之处,都有可能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著作权。相关法律判决数不胜数,赔偿金额也从几百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情节严重更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025年2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侵犯著作权销售图书一案提起公诉,排除了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已过权利保护期限等特殊情形,结合卢某获取电子书籍的手段途径及其本人无法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认定涉案图书均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盗版书。该院经审查认为,卢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下载电子书并委托他人印制成册,通过自己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罪竞合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在使用著作权成果时,需要商家详尽了解平台规则以及作品授权情况,构建“预防-监测-应对”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尤其在素材使用、内容创作环节强化合规意识。通过技术工具降低侵权概率,同时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链接: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专利权侵权风险已从技术问题演变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变量。通过系统性的事前检索、合规布局与快速响应机制,企业可将侵权风险转化为技术壁垒。在今年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郭雯在3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去年我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7.2万件,其中涉及民营企业3.7万件,占比51.4%。在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侥幸规避”空间日益压缩,唯有将专利合规纳入经营战略层面,方能在电商经济日趋白热化的竞争中行稳致远。
 
法律链接:
《专利权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首先要对选品进行合规审查,在对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核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品牌授权书、商标或专利证书、版权证明等文件,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即使是供货商提供的相关宣传视频、图片、音乐等要素,也要进行审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同时,电商经营者可以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国)、USPTO(美国)、EUIPO(欧盟)等查询商品涉及的商标、专利是否有效。其次对代工厂或贴牌商品,需签订知识产权担保协议,明确侵权责任归属。对于大众所熟知的热门产品,更要谨慎确认权利合法来源,避免销售大牌仿品(如奢侈品、3C配件)、影视周边(如迪士尼形象商品)、热门IP衍生品(如动漫手办)等侵权重灾区品类。最后,近年来热门的跨境电商,跨境卖家需在目标市场注册商标(如亚马逊品牌备案需注册当地商标)。
 

 
在经营中,对商品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首要的就是商品的标题与关键词,注意禁用他人品牌词(如“华为同款”“小米专用”),改用通用描述(如“Type-C快充线”)。其次是详情页内容,避免抄袭竞品文案或设计,使用原创图片或拍摄实物图。在直播与拍摄商品介绍短视频时,筛选背景音乐,尽量使用与平台有合作的曲库(如抖音,剪映中的“商用音乐”功能),或购买音乐版权。为避免销售后期出现的侵权事故,可以与与物流、仓储合作方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连带责任条款。
 

 
收到平台通知后,立即下架商品,并提交反通知,如提供授权证明、合法来源证据等。但鉴于平台通知并非诉讼的毕竟前置程序,权利人可能无通知即采取诉讼措施,若被起诉,需在律师协助下分析原告知识产权有效性(如专利是否已过期、商标是否跨类滥用)。若权利来源合法,可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自有知识产权证明,用于证明商品合法来源。若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可聘请知识产权律师谈判,争取降低赔偿金额或分期支付。
 

 
对内可定期对运营、设计、采购团队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如商标“合理使用”边界),提高团队成员的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将风险化解于日常。对外可寻求专业法律团队的帮助,设立知识产权对接部门,监控市场侵权动态,定期更新专利风险评估。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逐渐从纸面上的法律议题成为影响电商生态的关键变。一方面,国家层面正通过修订法律,搭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消费者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升倒逼商家重构合规体系。显而易见,在新阶段下的电商经营者中,能否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将决定企业究竟是被诉讼拖入泥潭,还是借此构筑竞争壁垒。在合规成本日益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今天,唯有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内化为商业基因,方能在电商下半场的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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